2008-7-4 10:33:00
关于《意见》的意见

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人粗读一遍后,感觉这不是在促进而是在阻碍甚至扼杀信息化。

 

谁都知道C2C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五大商业模式之一,是信息化时代利用互联网造福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一大创举(网络游戏和无线增值业务除外)。诚然,无论美国的eBay还是中国的淘宝,C2C中的头一个C即卖家,都已经被大多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体或企业经营者代替,但无论卖家是个体还是企业,他们都服从于已经发展成熟的一整套网上交易及交易保障系统,譬如这些年来参照eBay的做法建立起来的网上买家与卖家的信用度机制,以及淘宝推行开来的担保赔付机制和正在推广的无条件退货买家保障计划,在我看来就非常适合传统上缺乏商业诚信与信用基础的中国社会,而且要比网下交易来得成熟和规范。

 

我国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发展,是在缺乏诚信与信用系统、网上支付系统与物流配送系统这三大经济基础设施要件的情况下,通过王峻涛、马云、邵亦波、李国庆、陈年等几代电子商务的先行者与实践者十年的心血换来的。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电子商务走到现在的阶段,是完成了一项“不可能的任务”。

 

是的,网上购物现在还不尽如人意,商业欺诈与假冒伪劣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我从来坚持这样的看法,即网上的所有现象都是现实社会的反映,现实社会中尚未杜绝甚至还很猖獗的商业欺诈行为,网上也不可能杜绝或根除。电子商务不是虚无缥缈的存在,它扎根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

 

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能做什么?管好电子商务赖以扎根的社会,任何商业欺诈行为,无论它是网上还是往下的交易,源头都在现实社会。但是,至少在我们政府的行政效率提高到也能够用互联网手段管理我们的社会与日常经济活动之前,请别把一套现在行之有效的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系统撇到一边,用传统的、前互联网时代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我们的互联网经济。

 

用现在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我们的电子商务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的大多数卖家、其中许许多多是因我们这个社会不能充分就业而自谋生计的“学生”们,他们将不得不向人告贷借来注册资金来进行工商注册,履行一道道繁琐的、长达月余的工商注册、银行开户、税务登记......,而且在此之前,按照《意见》的规定,他们中的大多数,可能还得重新租房甚至租用写字楼来能满足注册登记条件。

 

这一切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那些没有其他工作的C2C卖家,大多数都将重新回到失业队伍中去。当然目前只是北京市提出了《意见》,北京的卖家当然可以纷纷将注册地改为外地,但如果外地也都纷纷提了《意见》呢?C2C作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模式可能也就走到头了。但C2C退去后的B2C,真的就能够按《意见》的办法管理好吗?现在电子商务的问题,恰恰更多是出在除了当当、卓越等少数已有建树的B2C网站外的、那些为数众多的长尾B2C网站的监管上。何况,电视购物的问题,比电子商务的问题更突出。

 

去年《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发布的时候,条例的制定者回复记者提问时解释,工商登记注册条款不适用于淘宝之类在外地注册的电子商务网站。现在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意见》,对此并没有例外的规定或解释,我们只能认为它适用于C2C平台上以北京为经营地的全部卖家。

 

十年前,我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只要跑一个衙门、交几十个美元、填一张表、花三十分钟不到的时间就能办完一切手续。七年前,我的朋友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他足不出户全部手续都在网上申办完毕,手续费还便宜了六折。我们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不是等到有了这种行政效率的时候,再提出你们现在的这个《意见》不迟?

 

《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中不仅对电子商务、还对电子政务提出了要求。但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网站,有几个称得上真正实现了电子政务功能的呢?大多数网站无非是替代了当年油印的《办事须知》和设在政府办公楼大门口的公告栏而已。北京市工商局的这份《意见》中提到的、它自己去年公布的京工商〔2007〕195号文件,我竟然还需要从其他网站才搜索到。

 

说完工商行政管理,我们也来说说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我反对工商注册,反对的是用繁琐的行政手段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我反对工商注册,但不反对向网上交易征税。但征税有一个前提,就是征得的税款至少要抵得过为征税付出的成本,不然税务部门就是在用我们其他纳税人交的钱做一项注定亏损的买卖。用现行的征税办法向电子商务征税,不消说这一定会是一笔亏损的买卖。

 

希望税务部门的“意见”,跟得上互联网这个大时代。我的意见是,还是等着我们网民们先提个意见。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这本是我们***主席的意见。

吕伯望 发表于 2008-7-4 10:33:00 阅读全文 | 回复(15) | 引用通告 | 编辑
  • 标签:意见 电子商务 C2C 
  • 2008-7-17 9:22: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一北京市民(游客)不给路走,自己走出一条路也不行,非要逼上绝路。
    一北京市民(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17 9:2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7 11:32: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1hx3BN(游客)看着红烧肉,眼馋了,也不能 直接抢啊~
    访客1hx3BN(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7 11:3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7 5:44: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230Me5(游客)楼主讲的很有道理。
    访客230Me5(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7 5:44: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6 17:59: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q74Xo0(游客)脑袋被门夹的后果就是这样。
    访客q74Xo0(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6 17:59: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6 15:42: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w06Eui(游客)每次都要伤害无辜的猪
    访客w06Eu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6 15:4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6 15:41: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w06Eui(游客)中下层官员都是猪
    访客w06Eu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6 15:41: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5 11:24: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pul8OB(游客)我不认可
    访客pul8OB(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5 11:24: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7:08: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qul8OB(游客)谁砸我的饭碗,我就跟谁拼命
    访客qul8OB(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7:08: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5:39: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Glc4FR(游客)就是SB行为,一种变相敛财的方法而已.
    中国再这样下去,更换朝代的时刻即将来临.

    于是,我便欢呼——多捅些警察和当官的
    访客Glc4F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5:39: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5:32: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MQHt38(游客)把人弄到没路走的时候,什么事都做的出。
    访客MQHt38(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5:3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4:52: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wcs1VI(游客)中国的政府官员懂个屁!!全是拍屁股想事情!!!
    访客wcs1VI(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4:52: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4:27: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tiger(游客)这种不痛不痒的规定,只是说管理者最近又很闲了。
    tiger(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4:27: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3:21: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0GWj0M(游客)我比较认可这个做法,要不感觉东西没有保证,至于他追求的高效率,不是体现在公司的申办上,如果没有好的程序,也会给那些不法分子可趁之机.
    访客0GWj0M(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3:21: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2:25: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胡忠(游客)大家貌似都不怎么认可
    胡忠(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2:25: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2008-7-4 11:30:00
    Re:关于《意见》的意见
    访客138Lco(游客)十分不认可北京这种做法,对于我们商家简直就是逼上绝路!
    访客138Lco(游客)发表评论于2008-7-4 11:30:00 个人主页 | 引用 | 返回 | 删除 |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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